第八屆四維膠帶菁英盃學童網球邀請賽競賽規程
中華民國114年四維膠帶菁英盃第八屆學童網球邀請賽競賽規程
一、 比賽宗旨:提供12歲以下國內選手參與團體賽經驗,進而培養團隊合作及榮譽精神,為網 球運動扎根並與國際接軌為目標。
二、 指導單位: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。
三、 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網球協會。
四、 承辦單位:財團法人桃園市四維體育推廣教育基金會。
五、 贊助單位:Dunlop旭鴻國際運動用品(股)公司、Babolat永紳國際運動用品有限公司。
六、 比賽日期:114年3月21日起至3月22日止。
七、 比賽項目:男/女團體賽。
八、 參賽資格:
(一)依第58屆四維膠帶盃學童網球錦標賽之成績,邀請五、六年級男、女子組前四名選手參賽。
(二)獲邀選手如無法參賽,由並列第5名選手遞補,無遞交表單者則不在候補抽籤序列中。
九、 報名辦法:
(一)參賽選手請點選連結 https://forms.gle/yv4CrKxQMLibzqvS9填寫參賽表單。
(二)參賽表單回函接受止於114年3月2日,並由四維基金會粉絲專頁(FB)公告參賽名單及賽程表,如因故不能參加比賽者請於3月14日前告知。
十、比賽組別:每隊由五、六年級各二人組成,男女各二隊,每隊各四人。
A隊:六年級冠軍、季軍;五年級亞軍、季軍
B隊:六年級亞軍、季軍;五年級冠軍、季軍
十一、比賽地點:國立體育大學室內網球場。(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)
十二、比賽制度:
每日共四場賽事(單、單、雙、雙四點)。第一點單打(六年級組)、第二點單打(五 年級組)、雙打同(混)齡搭配對抗,四點均須完賽。
單打 3 盤 2 勝制,每盤局數 6 平時採 7 分決勝局(Tie-break),盤數 1 平第三盤 採勝負決勝盤(10 分制)。
雙打 3 盤 2 勝制,每盤局數 6 平時採 7 分決勝局(Tie-break),盤數 1 平第三盤 採勝負決勝盤(10 分制),每局均採 NO AD。
※冠、亞軍選手將先分別安排至 A 組及 B 組,其餘選手則由大會抽籤分配組別。
※比賽採用”No-let service”〔即是發球觸網後,球進入發球有效區繼續比賽,接球者 如未能擊中球或擊球未過網或出界則接球者失分〕。
十三、勝負判定:(二日總勝局數)÷(二日總負局數)之商率大者獲勝。
十四、比賽規則:依國際網球總會公佈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。
十五、補助:提供每位參賽選手賽事補助金新台幣2,000元整。
十六、獎勵辦法:
(一)每位選手可獲得參賽證書乙份、賽事個人照片乙份。
(二)優勝隊伍獎勵金新台幣12,000元,落敗隊伍鼓勵金新台幣6,000元。
十七、附則:
(一)比賽用球:Dunlop AO,使用3個球,七、九局換球。
(二)裁判規定:每場比賽均安排主審。
十八、服裝:
(一)球員應穿著合乎規定之服裝。
(二)球員服裝上之商標、標幟應合乎球員行為準則之規定。
(三)為鼓勵國內之廠商提供贊助,凡比賽之贊助廠商提供之衣服或T-shirt不受限制。
十九、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:
(一)依據「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(NADR)」,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, 皆可能接受藥檢。
(二)依據「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(ISTUE)」,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 方法前,應向「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」提出 「治療用途豁免(TUE)」申請, 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。
1.使用「隨時禁用(賽內與賽外)物質或方法(S1~S5、M1~M3、P1)」:無論是否參賽, 應儘速提出申請。尚未申請者,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。 2.賽內期 〔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(23:59)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 程結束為止〕使用「限賽內禁用物質(S6~S9、P1)」:應於申請 截止日期前提出。
3.符合特殊情況時(如:緊急醫療等)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 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 後提出申請,詳見下方「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」。
(三)本次賽事 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 114 年 2 月 21 日。
(四)運動禁藥相關內容:
(1) 禁用清單
(2)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
(3) 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
(4) 採樣流程
(5) 其他藥管規定
二十、其他︰
(一)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、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, 工作人員或參賽者若於活動期間遭受到性騷擾可向本會出申 訴,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 或書面提出,若以言詞為申訴者,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 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,且申訴 文件缺漏未補正者,應給予 14 日補正期間。
1.申訴電話:02-2999-1111#12772
2.申訴傳真:02-2999-2927
3.申訴信箱:amy.liu@fourpillars.com.tw
4.遭受性騷擾申訴時應載明下列事項:
(1)申訴人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(2)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(3)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(二)賽事期間,本競賽規程未盡事宜處,大會得經執行長同意後決議之。
二十一、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114年 月 日臺教體署競(三)字第 號函備查實施,修正時異同。